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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/台北報導

對於自建、違建但沒有權狀的房屋,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其坐落基地的地主,若能居住期間符合自住、設有戶籍等規定,其土地面積在法定的限度之內,出售時仍然有機會適用土地增值稅自住優惠。

坊間除了權狀完整的房屋之外,部分如農舍、頂樓加蓋等房屋類型,可能沒有或不能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,稅務局指出,此類房屋若作為自住使用,其基地的地主在脫手土地時,也有機會能適用土增稅的自住優惠稅率10%。

稅務局表示,申請適用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,主要的規定在於產權,地上建物須為地主或其家屬其中一人所持有,且設有戶籍登記。

一般建物可以看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,來認定為自用住宅基地,稅務局表示,對於未辦所有權登記的建物,還是可以看建物測量成果圖、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等,證明這間房屋的基地地號,讓稽徵機關比對戶籍狀態、確認產權歸屬。

稅務局舉例,部分房屋若有進行頂樓加蓋,導致建物所有權狀與房屋稅籍資料,實際的樓層或面積不一致,增建部分便會以「房屋稅籍資料」或「建物測量成果圖」所載的面積為準,因此即便是未辦所有權登記的房屋,也可以適用土增稅優惠。

第二項認定重點,須確認地上房屋為自住使用,稅務局表示,以申請「一生一次」土增稅優惠為例,出售前一年未供出租或營業。

第三個認定重點在於面積,稅務局表示,可適用一生一次土增稅優惠的案件,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公畝,非都市土地則是面積未超過7公畝的部分。

稅務局表示,實務上也有不少房屋使用狀態混和,譬如透天厝一樓當作店面,二樓以上建物作為自用住宅,此類情形在移轉後計算土增稅時,應按實際使用情形,換算可適用優惠的土地面積比例。